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02號原告 吳美珠 被告 洪高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符合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格式之起訴狀,且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亦未繳納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期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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