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敏琳 住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7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7,1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1,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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