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2417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7月3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至聲請人另以受刑人所犯者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向本院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裁命受刑人於假釋中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規定,惟本件受刑人所犯之家庭暴力罪,被害人為其配偶,並業已因此死亡,此經本院調取前揭判決書核閱明確,故自無命受刑人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說明有何裁定之必要,則此部分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