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 柳旭燦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其所有之資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90元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保單號碼H0000000)00元於扣除手續費,恐有不敷清償變價之相關費用之虞,是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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