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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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二二七八八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強制工作三年,並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受刑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
二、本院覆核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書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及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影本、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影本、法務部函影本等,認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