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代理人 徐巧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艾伯斯數位娛樂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補列相對人艾伯斯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上漏載)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年息6%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