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添樹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被告游添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執行強制戒治完畢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堪以認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之粉末共10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鑑驗報告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卷宗第44頁、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994號卷宗第45頁、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卷宗第20頁、同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卷宗第18頁、同署10
0年度毒偵字第3202號卷宗第22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用以包裝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6只,依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表示: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等情,是可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未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之海洛因,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綜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扣案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後,並未驗出含法定毒品成分,有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號鑑定書在卷足證,,故無從證明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查獲案件│鑑驗報告│├──┼───────────┼────────┼────────────┤│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3只│檢察署100年度毒│室100年5月11日調科壹字│││(合計淨重2.73公克,驗│偵字第167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餘淨重2.63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3只│檢察署100年度毒│室100年6月16日調科壹字│││(合計淨重0.43公克,驗│偵字第1994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餘淨重0.69公克)│││├──┼───────────┼────────┼────────────┤│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合計淨重0.4932公克,驗│檢察署100年度毒│療鑑字第1000600011號鑑定│││餘淨重0.4919公克)│偵字第513號│書│├──┼───────────┼────────┼────────────┤│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淨重0.1556公克,驗餘淨│檢察署100年度毒│療鑑字第1000600014號鑑定│││重0.1549公克)│偵字第634號│書│├──┼───────────┼────────┼────────────┤│五│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淨重0.7721公克,驗餘淨│檢察署100年度毒│療鑑字第1000600012號鑑定│││重0.7612公克)│偵字第669號│書│├──┼───────────┼────────┼────────────┤│六│不明粉末1包(淨重1.6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公克,驗餘淨重1.62公克│檢察署100年度偵│室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字第3380號│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卷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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