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蔡瑪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答辯撰狀,唯恐於法庭口述言詞有疏漏之處,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同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尚在本院審理中,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聲請人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為作為答辯撰狀之用,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觀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張桂美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