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焦治國
焦琪雯
焦彥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焦治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焦琪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焦彥融無罪。
事實
一、焦治國於民國109年3月1日18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上,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執行取締違規停車勤務之員警 王聖 鎰發現後,勸導焦治國離去,焦治國竟行駛在人行道, 王聖鎰 見狀,遂上前在新北市三峽區 學勤 路、大德路口,將焦治國攔下取締告發,焦治國向王聖鎰求情不要告發,遭王聖鎰拒絕後,心生不滿,明知王聖鎰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場所,對王聖鎰接續辱罵:「我叫你不要拿 雞八毛 當令箭」、「我講你不要 王八蛋 」、「禍害」、「什麼東西」、「你辦個雞八毛」、「你他媽這德行」、「你辦,你不辦是孫子」、「我罵你剛剛好啦罵你,你辦啊誰辦誰還不一定,王八蛋」、「不要臉」、「做賊心虛」、「操你媽的沒有當過官他這個雞八樣」、「他媽的,這碰到神經病」等語,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並足以貶損王聖鎰之人格及警察執法之尊嚴。
經王聖鎰制止無效後,乃向焦治國表示,其已涉犯妨害公務罪名,欲以現行犯依法將之逮捕,並呼叫請求支援,雙方爭執中,焦治國之子女焦彥融、焦琪雯及其友人聞聲而至,聽見焦治國辱罵王聖鎰,乃在一旁安撫焦治國,支援之員警 劉宜欣 、 易承緯 到場後,王聖鎰遂欲依法逮捕焦治國,焦琪雯見狀,即上前阻攔王聖鎰,並持手機錄影,王聖鎰乃請劉宜欣另請求支援警力到場,並告知焦治國涉嫌妨害公務,要求焦琪雯等人離開,勿阻止員警依法執行公務,焦彥融、焦琪雯已知焦治國係因交通違規不服取締,亦當場聽聞焦治國辱罵員警,仍不願離開,後續支援之員警 李輝保 、 林峻毅 、 張家和 及其他員警抵達後,焦治國、焦彥融仍不斷對在場員警叫囂,後王聖鎰向焦治國告知其涉及妨害公務,要求焦治國上警車至警局接受調查,否則將對其施以強制力,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當場告知其所犯罪名及權利事項,焦治國竟仍以「你不要拿著雞八毛跟我講」之語辱罵王聖鎰,王聖鎰等員警遂依法將焦治國逮捕,焦治國、焦琪雯均明知王聖鎰、易承緯、林峻毅、張家和及在場之員警皆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焦治國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為抗拒逮捕,而徒手拉扯王聖鎰,致王聖鎰受有右手拇指、食指挫傷等傷害,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焦琪雯則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王聖鎰等人對焦治國上銬逮捕之際,趨前拉扯王聖鎰及其他壓制焦治國之員警,而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旋即遭員警依法逮捕。
二、案經王聖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本院以下援引之被告焦治國、焦琪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明知此情,而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得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事證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皆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訊據被告焦治國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傷害及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我因為當時停車的位置,所以必須行駛在人行道上,警察有追過來問我為何行駛在人行道上,我一開始有對員警解釋,警察說不用解釋,我當時一時氣憤,有對員警王聖鎰說如事實欄一所載的言詞,然後警察就找了更多警察來,員警後來便逮捕我;我之前被警察攔下來,警察也只是勸導我沒有開單,但本件的員警卻對我開單,還叫了一堆警察來;警察逮捕我時,是跟我說要帶我去派出所;我沒抗拒員警,我已經72歲了,我沒有掙扎,只是要求警察,是兩三個警察抓著我,員警王聖鎰把我摔在地上兩次云云。被告焦琪雯則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並以:我從頭到尾都是希望員警不要對我父親動粗,沒有挑戰公權力的意思;我的肢體一直向著我父親,沒有威脅、妨礙或攻擊員警,我只想要保護我父親不要受傷,我父親已經70多歲,膝蓋開過刀,當時看到我父親被員警武力壓制,正常人都不可能無動於衷云云置辯。經查:
㈠被告焦治國部分:
⒈被告焦治國有於前揭時地,因其駕駛車輛行駛在人行道上
,遭員警王聖鎰取締告發,而與王聖鎰發生口角,並對王聖鎰口出事實欄一所載之言詞,遭王聖鎰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王聖鎰並於逮捕被告焦治國之過程中,受有右手拇指、食指挫傷之傷害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王聖鎰、證人林峻毅、易承緯、劉宜欣、李輝保、張家和於偵查中分別結證明確(見109年度偵字第9279號卷【下稱偵卷】第162至163頁、第171至175頁、第225至229頁),且有現場蒐證錄影光碟及擷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告訴人王聖鎰之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各1份附卷為憑(見偵卷第69頁、第77至101頁、第103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15頁、第187至191頁、第193至195頁、第213至220頁、第275至282頁),並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確認無訛(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85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232至273頁),復為被告焦治國所坦認(見偵卷第15至19頁,本院卷二第123頁、第126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被告焦治國雖否認有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行,然按
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而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再者「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本件被告焦治國確係不滿告訴人開單告發其交通違規,方對告訴人口出:「我叫你不要拿雞八毛當令箭」、「我講你不要王八蛋」、「禍害」、「什麼東西」、「你辦個雞八毛」、「你他媽這德行」、「你辦,你不辦是孫子」、「我罵你剛剛好啦罵你,你辦啊誰辦誰還不一定,王八蛋」、「做賊心虛」、「不要臉」、「操你媽的沒有當過官他這個雞八樣」、「他媽的,這碰到神經病」、「你不要拿著雞八毛跟我講」等語,被告焦治國在斯時、斯地係針對告訴人而為辱罵,且其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之地點係在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大德路口,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再者,前述言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寓含不屑、輕蔑、攻擊或使人難堪之意,足以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困窘,自屬貶抑性之言詞,且被告焦治國對身為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員警口出上開侮辱性之言語,實已達貶損在場員警個人及職務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之評價之程度,依社會通念當已構成侮辱行為。另參以被告焦治國行為時為年約72歲之成年人,且自述曾承包工程(見本院卷二第397頁),應有相當之社會經歷與智識程度,對前述言詞之理解能力並無異於社會上一般成年人,應能認知該等言詞係屬辱罵人之惡言,且對於遭謾罵之告訴人而言,足使其感受到難堪、不快,復有損於警察執法之尊嚴,故其主觀上確有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故意甚明。被告焦治國空言否認此部分犯行,顯不足採。
⒊另被告焦治國固辯稱其並未抗拒員警逮捕,亦未掙扎云云,
惟查,證人即告訴人王聖鎰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是到大德路去取締違規停車,發現焦治國的汽車停在人行道上,他希望我不要開他單,所以我就勸離他,結果他沿著人行道開了30公尺左右,所以我就追上前把他攔下來,問他為何行駛在人行道,並對他依法告發,焦治國不滿我開他單,與我爭執希望我不要開他單,但是我沒同意,後來他越講越激動,開始罵我王八蛋、有一些髒話我忘記了,我起初請他先注意他說話的口氣,但他還是繼續罵,我告知他這樣屬於公然侮辱的現行犯,要當場逮捕他,之後焦治國的兒女看到我們在爭吵,有過來詢問,我有告知上情,接著通知支援警力到場逮捕焦治國,我們在壓制焦治國時,他的兒女就攻擊其他支援警力跟我,我的傷勢是拉扯時跌倒在地及在拉扯時造成的;那時我主要是面對焦治國,他及他的兒子有跟我拉扯等語(見偵卷第162至163頁)。又經本院勘驗員警王聖鎰、林峻毅、易承緯、劉宜欣配戴之密錄器影音光碟結果,被告焦治國因不滿員警王聖鎰開單告發其違規行駛在人行道上,而以上述言詞辱罵王聖鎰,經王聖鎰警告無效後,告知其涉犯妨害公務罪名,欲以現行犯依法將之逮捕,並呼叫請求支援,俟支援警力劉宜欣、易承緯到場,王聖鎰遂欲依法逮捕被告焦治國,後續被告焦治國、焦琪雯與員警發生衝突之過程如下:
⑴名稱「0000000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案現場錄影
」之光碟內檔名為「2020_0301_184323_156」之檔案(下稱影片A,見本院卷二第238至241頁):(前略)焦治國:我不...拒絕。
焦琪雯:等一下,等一下。
王聖鎰:那你是...拒絕..焦彥融:等一下,等一下。王聖鎰:離開、離開。焦治國:你試試看。你要怎麼樣,你們要打架喔。焦琪雯:幹嘛..不要。(畫面中看見王聖鎰的手伸向被告焦治國,隨即被告焦琪雯有往前伸至王聖鎰與被告焦治國之間,隨後畫面一陣晃動,之後被告焦琪雯的手即從王聖鎰與被告焦治國中間移動至畫面左側王聖鎰的左側身體)(檔案播放至2分27秒許,畫面一陣模糊,隨後王聖鎰伸手抓住焦治國衣領)王聖鎰:離開,你離開(對焦琪雯說)。焦治國:我有不跟你去嗎?我又沒有不跟你去。
王聖鎰:你啊,你現在在反抗什麼?焦治國:我,你要找我麻煩我當然反抗(畫面中焦治國甩開王聖鎰的手)焦治國:你要打我我也要打你。王聖鎰:你涉嫌妨礙公務。焦琪雯: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喔(一手拿出手機開始拍
)焦治國:你打我。王聖鎰:你離開(對焦琪雯說)。
焦琪雯:他老人家。王聖鎰:老人家怎麼樣,他剛罵我。焦琪雯;你不要動手(伸出另一隻手擋在焦治國身前)焦治國:你先動手,你動手,你抓住我幹什麼?你抓我幹什麼?(對王聖鎰說)王聖鎰:我現在要逮捕你。我現在依法逮捕你。焦治國:你逮捕我什麼?王聖鎰:我現在依法逮捕你。你涉嫌...⑵名稱「0000000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案現場錄影」
之光碟內檔名為「2020_0301_184623_157」之檔案(下稱影片B,見本院卷二第242至244頁):
①本檔案為警察之秘錄器,左下角顯示拍攝時間為2020/
03/0118:46:21,拍攝地點為人行道,配戴密錄器之員警(即王聖鎰)與一身穿格紋長袖襯衫之男子(即被告焦治國)在拉扯,一身穿白色長袖上衣、黑色背心之短髮女子(即被告焦琪雯)在一旁,一手拿手機拍攝,另一隻手擋在焦治國身前,另一戴著眼鏡及口罩之短髮女警(即員警劉宜欣)在畫面中焦琪雯旁。
王聖鎰:涉嫌妨礙公務。
焦治國:我妨礙你什麼公務?王聖鎰:你剛罵我。
焦治國:你雞八務(畫面左下角顯示之時間為2020/03/0118:46:24)王聖鎰:你在..唉焦治國:我講的我負責任。
王聖鎰:什麼叫做 雞巴務 ?什麼叫做雞巴務。來,你是不是罵我。
焦治國:我沒有怎樣。你就說我這不行那不行。王聖鎰:再叫人、再叫人來(對劉宜欣說,畫面中劉宜欣遂以呼叫器請求支援)焦彥融:你有意見阿?你有意見阿?焦治國:不要跟他吵、你不要跟他吵(對焦彥融說)焦治國:跟你去嘛,我看你什麼本事,回頭..回頭看看你們分局長...王聖鎰:來啊,走(影像一陣晃動)焦琪雯:不要欺負老人家。
王聖鎰:是他在欺負我(重複數次)焦琪雯:放開,他七十幾歲了、七十幾歲了,你不要欺負他。
王聖鎰:是他在欺負我喔。
焦琪雯:他七十幾歲了。
王聖鎰:現在是他在欺負我。
焦琪雯:不要欺負他。②檔案播放至30秒許,畫面右側有一身穿藍色短袖上衣
之男子(下稱A男,被告焦治國當庭稱不認識,被告焦琪雯當庭表示是表哥即 黃威竣 )出現,抓著焦治國的手臂。
A男:你先讓他一下(對王聖鎰說)。好、好,他放了、他放了(對焦治國說)王聖鎰:我已經跟你講了,我今天就是要辦你。
焦治國:我要辦你。
(影片播放至40秒許,焦琪雯、A男分別擋在焦治國身前)A男:阿..你這個,這個先收起來。不好意思。
劉宜欣:他現在就是...A男:我知道、我知道。
王聖鎰:麻煩你們都離開、麻煩你們都離開(對焦琪雯、A男說)A男:好、好。
劉宜欣:你們不要再阻止了。他現在妨礙公務是個事實,你們不要這樣攔..焦治國:我跟你去。你要做什麼?劉宜欣:我們也好好跟你講了。
王聖鎰:我要辦你妨礙公務,我已經講了N遍了。
焦治國:你憑什麼辦我妨礙公務?王聖鎰:你剛剛罵我。
焦治國:我罵你什麼?王聖鎰:我都有錄影。
焦治國:你做鬼。
王聖鎰:我都有錄影。我都有錄影啦。(下略)⑶名稱「易承緯」之資料夾內檔名為「2020_0301_184701
_238」之檔案(下稱影片C,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0頁):
(前略)檔案播放至1分16秒許,畫面中王聖鎰拿出手銬作勢要將焦治國上銬。
焦治國:我為什麼要讓你銬,你要去我跟你去啊。
王聖鎰:涉嫌妨礙公務,告知三項權利。
焦治國:從年輕...我在...王聖鎰:你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你也可以選任辯護人。
焦治國:你不要拿著雞八毛跟我講(畫面左下角顯示之時間為2020/03/0118:48:25)王聖鎰:第三,可以..林峻毅:你講什麼。
易承緯:你講什麼啦。
(檔案播放至1分28秒許,畫面中王聖鎰拿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開始掙扎往後退,王聖鎰與另一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男性員警,分別抓住焦治國的手臂)焦琪雯:不要!不要!不要!焦治國:阿~(慘叫)。
(畫面中焦治國手臂被抓住身體往前撲,數名員警上前抓著焦治國。檔案播放至1分34秒許,焦彥融衝向前,左手持手機,員警將焦彥融往後拉,焦彥融隨即被一名身穿制服、戴著口罩及眼鏡之男性員警【即員警林峻毅】壓制在地)。
(中略)
(畫面中被告焦治國被另名頭戴安全帽之員警壓制,倒在地上掙扎。另一名身穿黑色長袖長褲之男子【下稱D男,被告焦彥融當庭表示D男是被告焦治國公司房客的員工即 楊勝雄 】被一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員警拉離焦治國身旁,隨即被壓制在地)D男:..把他拉開而已。
員警:不要碰他。
王聖鎰:你現在站遠一點,不然你一起辦。
(畫面中王聖鎰對倒地之D男說完話,隨即與上開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員警一同離開D男處。檔案播放至4分47秒許鏡頭轉向 焦治國處 )王聖鎰:..你剛剛弄傷我了,我要去驗傷。
焦彥融:我沒辦法呼吸。
(畫面中焦治國坐在地上,C女【即被告焦彥融之妻】、
王聖鎰數名員警均在圍在焦治國身旁)焦治國:放開一點。
(下略)⑷名稱「易承緯」之資料夾內檔名為「2020_0301_184159_237」之檔案(下稱影片D,見本院卷二第257頁):
(前略)王聖鎰(對易承緯說):手銬拿出來。
(王聖鎰接過易承緯拿出之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我不...拒絕(焦治國往後退,手甩開王聖鎰,王聖鎰靠近焦治國)焦彥融:等一下!等一下(檔案播放至1分22秒許,焦彥融上前。員警有阻擋焦彥融上前)易承緯:幹什麼(畫面一陣模糊不清)易承緯:我們在執行公務。
(檔案播放至1分26秒許,畫面中焦彥融被易承緯抓住手臂,王聖鎰與焦治國、焦琪雯在畫面左側發生拉扯)
(下略)⑸名稱「劉宜欣」之資料夾內檔名為「2020_0301_185719
_778」之檔案(下稱影片E,見本院卷二第266至268頁):
(前略)王聖鎰:..地點為學勤大德路口,你剛剛涉嫌侮辱公務員..焦治國:我侮辱你什麼?你一直在那邊找我麻煩。
劉宜欣:你小聲一點啦易承緯:注意一點喔。
王聖鎰:把他銬起來。
焦治國;你憑什麼銬我?王聖鎰:我不是說你妨礙公務。
焦治國:我妨礙你什麼公務?王聖鎰:你剛罵我。
易承緯:你這樣不算嗎?王聖鎰:你剛罵我。
易承緯:你注意一點態度喔。
焦治國:我往前走,他說什麼...王聖鎰:手銬拿出來啦。(對易承緯說)劉宜欣:小聲一點。
焦治國:我不...拒絕。
(畫面中王聖鎰接過易承緯之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甩手,同時身體往後退,此時焦彥融及一身穿短袖藍色上衣之男子即A男上前,焦彥融有伸出雙手擋在王聖鎰與焦治國之間)王聖鎰:所以你是拒絕..焦彥融:等一下。等一下。
焦琪雯:等一下。
員警:離開、你離開。
(畫面中焦琪雯用手碰觸王聖鎰的左胸,試圖阻止員警王聖鎰對焦治國上銬,員警劉宜欣遂抓住焦琪雯的手臂)劉宜欣:你在推什麼啦。
焦琪雯:幹嘛,幹嘛,不要!劉宜欣:不要推啦。
王聖鎰:離開。
(畫面中焦琪雯先是抓住王聖鎰的左手衣袖靠近手肘部位,被劉宜欣拉開後隨即甩開劉宜欣的手,並拿出手機拍攝。焦治國則被王聖鎰兩手抓住衣領)焦治國:我有不跟你去嘛!我又沒有說不跟你去。
王聖鎰:你啊,那你現在在反抗什麼?焦治國:你要找我麻煩(畫面中焦治國甩開王聖鎰的一隻手,一手抵住王聖鎰胸口)劉宜欣:不要再推了(畫面中劉宜欣指著焦治國說,焦琪雯揮手隔開劉宜欣與焦治國)焦治國:你要找我打架王聖鎰:你現在涉嫌妨礙公務。
焦琪雯:放手、放手。
劉宜欣:不要推。
焦琪雯:他老人家。
王聖鎰:老人家怎麼樣。他剛罵我。
(畫面中焦琪雯伸手擋在焦治國與王聖鎰中間)焦琪雯:你不要動手。
劉宜欣:我們在執行公務喔。
焦治國:你抓著我幹什麼?抓著我幹什麼?王聖鎰:我們現在要逮捕你、依法逮捕你。你涉嫌妨礙公務。
⑹名稱「劉宜欣」之資料夾內檔名為「2020_0301_190220
_779」之檔案(下稱影片F,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70頁):
(前略)從檔案19:03:49開始播放:王聖鎰將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甩開手,此時焦治國身旁有一名員警抓住焦治國的手臂,焦治國被數名員警圍住,不斷掙扎。
焦琪雯:不要、不要。
焦治國:阿~(慘叫)(畫面中焦治國兩手被員警往背後折,焦治國身體向前撲,焦彥融上前伸出兩手放在焦治國的背部,身體也隨著往下傾,後續動作因不在畫面攝影範圍內,有無與員警拉扯無法看出)劉宜欣:不要推啦。
易承緯:你要幹什麼。
林峻鎰 :你要幹什麼。
(畫面中焦彥融被林峻鎰及易承緯壓制在地。鏡頭轉向焦治國處,焦治國與王聖鎰發生拉扯推擠跌坐在地,焦琪雯在旁拉住王聖鎰,A男蹲在焦治國身旁)。
焦琪雯:不要這樣。救命啊。
劉宜欣:不要推啦。
焦琪雯:不要。
(畫面中劉宜欣把焦琪雯自王聖鎰旁拉開)劉宜欣:我們在執行公務,想要好好解決,就這樣。(畫面中焦琪雯不斷甩開劉宜欣的手,並抓住前來壓制
焦治國的員警手臂)焦琪雯;不要對我爸爸這樣,放開。
劉宜欣:你讓他配合就好了。
焦琪雯;不要抓他(甩開劉宜欣的手)(下略)⒋依告訴人上開指證情節並佐以前述勘驗內容(粗體字畫底
線部分),可知被告焦治國於員警王聖鎰依法欲將其逮捕時,先大聲拒絕,再甩開王聖鎰的手,並對王聖鎰口出:「你試試看。你要怎麼樣,你們要打架喔」、「我,你要找我麻煩我當然反抗」、「你要打我我也要打你」,復動手與王聖鎰拉扯,嗣王聖鎰與其他員警將被告焦治國壓制在地後,王聖鎰當即向被告焦治國表示:「..你剛剛弄傷我了,我要去驗傷」,足見被告焦治國明知警方欲以妨害公務之罪名依法將其逮捕,為抗拒逮捕,仍積極與員警王聖鎰發生肢體拉扯,其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彰彰明甚。再衡諸被告焦治國於案發時,已為70餘歲具有一般社會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對其在與告訴人拉扯之過程中,極有可能傷及告訴人之身體乙節,應無不知之理;復徵諸其與告訴人拉扯之際,明確表示員警要打其,其也要打員警等語,顯見其主觀上亦有傷害告訴人身體之故意,殆無疑義。
㈡被告焦琪雯部分:
被告焦琪雯雖否認有與員警拉扯之行為,惟證人易承緯於偵訊時證述:當天王聖鎰在取締交通違規,發現焦治國行駛在人行道,王聖鎰就依法要開單告發,焦治國在警方取締過程中對王聖鎰辱罵,王聖鎰請我們過去支援,我到場時王聖鎰跟我說他要以涉嫌妨害公務逮捕焦治國,後來焦治國兒女抵達,我們當場有向他兒女告知他們父親涉嫌妨害公務要依法逮捕,請他們兩位不要再干涉我們執行公務,焦治國的兒女在過程中不斷以言詞肢體攔阻,我們再三告誡不要妨礙我們執行公務,二人不聽勸阻對警方拉扯等語(見偵卷第171至173頁)。復經本院勘驗員警王聖鎰、林峻毅、易承緯、劉宜欣配戴之密錄器影音光碟結果,顯示被告焦琪雯已知悉同案被告焦治國係因交通違規不服取締而出言辱罵王聖鎰,遭王聖鎰告知欲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將其逮捕,竟於員警進行逮捕之際,趨前拉扯王聖鎰及其他壓制同案被告焦治國之員警(見上述影片A、B、D、E、F斜體字標底線部分之內容),足認被告焦琪雯明知警方係依法逮捕同案被告焦治國,卻仍積極上前拉扯員警,以達抗拒員警執行逮捕同案被告焦治國之目的,其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有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加強暴之行為,灼然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焦治國、焦琪雯前揭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焦治國、焦琪雯行為後,刑法第135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2日施行,刑法第140條則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4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修法後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0條第1項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原刑法第140條第2項刪除)。經比較修法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分別將法定刑中之罰金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之上限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焦治國、焦琪雯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2人本件犯行應仍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
㈡罪名:
核被告焦治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焦琪雯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焦治國因抗拒逮捕造成員警王聖鎰受傷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尚有未洽,惟過失傷害罪及傷害罪在客觀行為上均可能呈現傷害他人身體之狀態,基本社會事實應屬同一,本院自得於告知應變更之罪名(見本院卷二第122頁、第370頁),而無礙於被告焦治國防禦權之行使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另公訴人因對被告焦治國公然侮辱告訴人王聖鎰部分,漏載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惟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焦治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前述言詞辱罵告訴人王聖鎰等事實,應認被告焦治國此部分行為業經起訴,並經本院告知該項罪名(見本院卷二第370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㈢罪數:
⒈被告焦治國接連以「我叫你不要拿雞八毛當令箭」、「我
講你不要王八蛋」、「禍害」、「什麼東西」、「你辦個雞八毛」、「你他媽這德行」、「你辦,你不辦是孫子」、「我罵你剛剛好啦罵你,你辦啊誰辦誰還不一定,王八蛋」、「不要臉」、「做賊心虛」、「操你媽的沒有當過官他這個雞八樣」、「他媽的,這碰到神經病」、「你不要拿著雞八毛跟我講」等語公然辱罵員警王聖鎰之行為,及被告焦治國、焦琪雯先後與員警拉扯等行為,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焦治國以前述言語公然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王聖
鎰,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以施強暴於員警王聖鎰之方式而妨害公務執行並傷害員警王聖鎰之身體,係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分別依侮辱公務員罪、傷害罪處斷。
⒊被告焦治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及施以強
暴之行為,雖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犯意而發生,但二者行為各別,非不可分,應成立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併合處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焦治國所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⒋又檢察官雖未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焦治國有於
前述時地另以:「做賊心虛」、「操你媽的沒有當過官他這個雞八樣」、「他媽的,這碰到神經病」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王聖鎰之犯行,然此部分與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且經本院勘驗密錄器光碟確認屬實(見本院卷二第237頁、第239頁、第246頁),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量刑:
爰以被告焦治國、焦琪雯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等均明知告訴人王聖鎰及證人林峻毅、易承緯等人為員警,被告焦治國竟因不滿告訴人取締其交通違規,於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時,先以穢語辱罵告訴人,復於告訴人依法進行逮捕時,徒手拉扯告訴人,妨害告訴人執行職務並致告訴人受傷;被告焦琪雯雖係出於護父心切而阻攔員警逮捕同案被告焦治國,惟其縱對員警執行職務之態度或方式有所不滿,亦應循合法管道表達意見或尋求救濟,不應以脫序或挑釁公權力等非法手段達其目的,是被告焦治國侵害公務員之人格尊嚴及身體健康權益,及其與被告焦琪雯恣意挑戰國家公權力、藐視公務員執法尊嚴之行為,均不可取,應予非難;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97至398頁)、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2人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被告焦治國迄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焦治國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無罪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焦彥融於事實欄一所載時地,明知同案被告焦治國係因交通違規不服取締,亦當場聽聞焦治國辱罵員警,竟與焦治國在現場不斷對員警王聖鎰叫囂,後續支援之員警李輝保、林峻毅、張家和及其他員警到場後,仍持續對在場員警叫囂,並於員警依法逮捕焦治國時,經員警易承緯告誡其不要阻擾員警執行公務,猶不理會,不停大聲對員警易承緯叫囂,後見員警王聖鎰、張家和、易承緯等人對焦治國上銬,被告焦彥融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上前推擠拉扯員警王聖鎰、張家和、易承緯,以阻止員警王聖鎰等人逮捕焦治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而遭員警易承緯、林峻毅拉開,再由員警林峻毅、李輝保、張家和當場將其逮捕並壓制在地。因認被告焦彥融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焦琪雯於上述時地,見員警林峻毅、張家和將同案被告焦彥融壓制在地,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上前衝撞林峻毅,致林峻毅重心不穩,跌倒在地,復撞倒張家和,以阻擾林峻毅、張家和等人逮捕同案被告焦彥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張家和隨即起身再壓制焦彥融,員警劉宜欣及其他員警遂依法逮捕被告焦琪雯。因認被告焦琪雯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參照)。另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妨害公務罪,其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須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方足當之。倘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甚至僅是以消極之不作為,或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並未有其他積極、直接針對公務員為攻擊之行為,致妨害員警職務之執行,或未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對抗、反制之積極作為者,雖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罰則相涉,然難以行為人有上開各行為之狀態,即逕認符合前揭法條所指「強暴」或「脅迫」之概念。
四、公訴人認定被告焦彥融、焦琪雯涉犯前揭妨害公務罪嫌,主要係以:被告焦彥融、焦琪雯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焦治國、焦琪雯、焦彥融之陳述;證人王聖鎰、劉宜欣、易承緯、李輝保、林峻毅、張家和之證述;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照片及譯文;被告焦治國提供之手機錄影光碟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焦彥融、焦琪雯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被告焦彥融辯稱:員警一開始是要開我父親罰單,但我沒有上前撕毁罰單,之後員警說要以妨害公務的罪名逮捕我父親,有、5、6個人圍住他,警察要上銬時,把我父親的手往後扳,我父親發出很大的叫聲,我當下很緊張,以為我父親的手斷了,我才向前要關切,這時可能我太靠近,我聽到有員警在我後方或側面很大聲地說:「你要妨害公務嗎?」,接著我就被扣住往後拉,我重心不穩,但我腳有支撐住,我當時很慌亂有喊我沒有動,我也沒要動員警,只是希望員警可以不要太粗暴對我父親;我並未上前拉扯員警或推擠員警;最後是我太太趕來叫我不要跟警察抵抗,我就讓警察壓在地上,之後我便被帶上警車等語。被告焦琪雯則以:我沒有推擠、衝撞員警,我是情急之下出於本能想保護哥哥,導致被誤會要妨害公務,莫名遭到多位員警以暴力壓制逮捕等語置辯。經查:
㈠被告焦彥融部分:
⒈證人王聖鎰於偵查中固證稱:我們在逮捕焦治國的過程中
,他的兒女有攻擊我及其他支援警力,印象中只有焦治國和他兒子有跟我拉扯,女兒被其他警力擋住等語(見偵卷第162至163頁)。證人林峻毅於偵訊時則證述:當天聽到王聖鎰說要支援,我們到達現場時,看到王聖鎰跟焦治國在對峙,王聖鎰說焦治國妨害公務,要逮捕他時,焦彥融原本在勸阻,後來我們拿手銬要逮捕焦治國時,焦彥融就過來攔阻王聖鎰,讓王聖鎰不要對焦治國上手銬,我和易承緯便對焦彥融說不要這樣,不然你也會妨害公務,之後焦彥融持續攔阻,我們就把他拉到旁邊,他情緒比較激動,我們覺得他也有妨害公務的嫌疑,便一樣將他逮捕;要對他上手銬時,銬到一半焦琪雯衝過來把我撞倒,其他同事就將焦琪雯逮捕等語(見偵卷第173至175頁)。證人易承緯於偵查中結稱:當天我們有向焦治國的兒女告知焦治國涉嫌妨害公務要依法逮捕,請他們不要再干涉我們執行公務,焦治國的兒女在過程中不斷以言詞肢體攔阻,我們再三告誡不要妨礙我們執行公務,二人不聽勸阻對警方拉扯,焦彥融有伸手將我們撥開等語(見偵卷第171至173頁)。證人劉宜欣於偵訊時亦證述:當日我們要逮捕焦治國時,他的兒子女兒有過來動手阻止我們,他兒子沒有對我動手;那時焦治國先被壓,才是他兒子,然後他女兒看到後就先過去兒子那邊,才過去他爸那裡,想要阻止我們壓制焦治國、焦彥融等語(見偵卷第225至227頁)。證人李輝保則證稱:當天接到同事的支援電話,我抵達時發現同事正在壓制焦治國的兒子,再來就看到焦治國去推倒在逮捕他兒子的我同事,還有他女兒有過去拉扯我同事等語(見偵卷第227至229頁)。證人張家和於偵查中之證詞略以:我是支援警力,到場後,看到有警力在壓制焦治國,他兒子就過來要幫忙焦治國,他是阻止跟辱罵,有對要逮捕焦治國的員警阻止,但具體動作我忘了。我們支援警力後來便開始要壓制他兒子;我在壓制他兒子時,他女兒有衝過來,把我撞開,我就跌倒,後來我爬起來繼續壓制等語(見偵卷第227頁)。然除證人王聖鎰有提及被告焦彥融有與其拉扯,及證人易承緯證稱被告焦彥融有伸手將警方撥開外,證人林峻毅、劉宜欣、張家和均僅證述被告焦彥融有攔阻或阻止警方逮捕同案被告焦治國,而未具體指述被告焦彥融有何積極、直接針對警方之攻擊行為,證人李輝保則係於被告焦彥融已遭其他員警逮捕後始到場,且證人王聖鎰所證關於被告焦治國之子女中僅有兒子與其發生拉扯,女兒則無一節,亦明顯與本院前揭勘驗內容顯示被告焦琪雯有數次拉扯王聖鎰等情不符,是尚難以證人王聖鎰、易承緯、林峻毅、劉宜欣、李輝保、張家和上開證詞,逕為不利於被告焦彥融之認定。
⒉再者,依本院勘驗員警配戴之密錄器影音光碟之結果,被告焦彥融與警方疑似發生肢體衝突之部分如下:
⑴影片E(即員警劉宜欣之密錄器檔案,見本院卷二第267頁):
(前略)王聖鎰:手銬拿出來啦(對易承緯說)。
劉宜欣:小聲一點。
焦治國:我不...拒絕。
王聖鎰接過易承緯之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甩
手,同時身體往後退,此時焦彥融及一身穿短袖藍色上衣之男子即A男上前,焦彥融有伸出雙手擋在王聖鎰與焦治國之間。
王聖鎰:所以你是拒絕..焦彥融:等一下。等一下。
焦琪雯:等一下。
員警:離開、你離開。
(下略)⑵影片D(即員警 易程緯 之密錄器檔案,自109年3月1日18時43分17秒許以後,見本院卷二第257至258頁):
王聖鎰(對易承緯說):手銬拿出來。
(王聖鎰接過易承緯拿出之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我不...拒絕(焦治國往後退,手甩開王聖鎰,王聖鎰靠近焦治國)焦彥融:等一下!等一下(檔案播放至1分22秒許,焦彥融上前。員警有阻擋焦彥融上前)。
易承緯:幹什麼(畫面一陣模糊不清)。
易承緯:我們在執行公務。
(檔案播放至1分26秒許,畫面中焦彥融被易承緯抓住手臂,王聖鎰與焦治國、焦琪雯在畫面左側發生拉扯)。
焦彥融:執行公務..執行公務但我們沒有動手..我們沒有動手喔。
易承緯:我們在執行公務,你在幹嘛?焦彥融:你不要抓住我,不好意思,你不要抓住我(畫面一陣模糊)。易承緯:不好意思,我對你保護管束好不好,怕你傷人好不好。
(畫面出現另一穿黑色長袖上衣之男子【下稱D男】,隔開易承緯與焦彥融)焦彥融:我傷什麼?我傷你什麼?(畫面中易承緯已放開焦彥融的手)易承緯:你剛剛沒有動手嗎?焦彥融:你剛剛抓我的手唉(焦彥融朝自己的手腕比劃
)易承緯:你剛剛靠過去,我怕你打我同事不行嗎?焦彥融:你有錄影嗎?誰先抓我的手?易承緯:難道不行嗎?D男:等一下,我們先去那邊...易承緯:我怕你打我同事不行嗎?你剛剛情緒激動阿!焦彥融:我沒有打他。
易承緯:我們在執行公務。我把你銬著不行嗎?焦彥融:請調錄影出來?易承緯:然後勒。
焦彥融:我剛剛沒有打他,我只是隔開而已。
易承緯:我沒有說你打他,我有說你打他嗎?我們在執行公務。
焦彥融:我只是隔開,隔開而已。(下略)⑶影片C(即員警易程緯之密錄器檔案,見本院卷二第249至250頁):
(前略)檔案播放至1分28秒許,王聖鎰拿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開始掙扎往後退,王聖鎰與另一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男性員警,分別抓住焦治國的手臂。
焦琪雯:不要!不要!不要!焦治國:阿~(慘叫)。
焦治國手臂被抓住身體往前撲,數名員警上前抓著焦治國。
檔案播放至1分34秒許,焦彥融衝向前,左手持手機,員警將焦彥融往後拉,焦彥融隨即被一名身穿制服、戴著口罩及眼鏡之男性員警(即員警林峻毅)壓制在地。
易承緯:你要幹什麼!(重複數次)林峻毅:你要妨礙公務是不是!易承緯:妨礙公務是不是!焦彥融:我沒有動喔。
易承緯:手,手來。
林峻毅:你涉嫌妨礙公務(重複數次)。
易承緯:你涉嫌妨礙公務。
(林峻毅將焦彥融壓制在地,並由另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男性員警將焦彥融一隻手上銬)易承緯:你手來(重複數次)。
林峻毅:你手拿來(重複數次)。
員警:凹不起來。
焦彥融:我沒有動,我真的沒有動。
林峻毅:你有,來,手來(重複數次)。
易承緯:你就是有,都有在錄影。來,你手來。
員警:給他銬前面、銬前面(畫面中林峻毅、易承緯及另一名員警將焦彥融壓制在地,將焦彥融另一隻手上銬)。
(下略)⑷影片F(即員警劉宜欣之密錄器檔案,自109年3月1日19時3分49秒許開始播放,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70頁):
王聖鎰將手銬往焦治國手上銬,焦治國甩開手,此時焦治國身旁有一名員警抓住焦治國的手臂,焦治國被數名員警圍住,不斷掙扎。
焦琪雯:不要、不要。
焦治國:阿~(慘叫)焦治國兩手被員警往背後折,身體向前撲,焦彥融上前伸出兩手放在焦治國的背部,身體也隨著往下傾(後續動作因不在密錄器拍攝範圍內,故無法看出焦彥融有無與員警拉扯)。
劉宜欣:不要推啦。
易承緯:你要幹什麼。
林峻鎰:你要幹什麼。
(焦彥融被林峻毅及易承緯壓制在地。鏡頭轉向焦治國處,焦治國與王聖鎰發生拉扯推擠跌坐在地,焦琪雯在旁拉住王聖鎰,A男蹲在焦治國身旁)。
焦琪雯:不要這樣。救命啊。
劉宜欣:不要推啦。
焦琪雯:不要。
(劉宜欣把焦琪雯自王聖鎰旁拉開)(下略)⒊依前述勘驗內容,被告焦彥融僅有兩次疑似以肢體介入員
警逮捕同案被告焦治國之過程,第一次係王聖鎰向易程緯拿取手銬欲對同案被告焦治國上銬之際,焦治國出言拒絕並甩開王聖鎰的手,身體同時往後退,此時被告焦彥融有上前伸出雙手擋在王聖鎰與焦治國之間,並表示:「等一下!等一下」,然隨即遭員警易程緯阻擋並抓住手臂,告知被告焦彥融警方正在執行公務,被告焦彥融當下即再三表示:「我們沒有動手..我們沒有動手喔。」、「我沒有打他」、「我剛剛沒有打他,我只是隔開而已」、「我只是隔開,隔開而已。」,員警易程緯亦稱其係因焦彥融情緒激動,擔心焦彥融打其同事,並未說焦彥融確有毆打其同事等情(即上述影片D、E之內容),是被告焦彥融該次僅係短暫伸手隔開員警與被焦治國,旋即遭員警易程緯阻止,並未見被告焦彥融有何蓄意推擠、拉扯、衝撞員警等積極攻擊之舉動,尚難謂其所為已達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程度。第二次為員警抓住焦治國之手臂向後扳,焦治國發出慘叫聲時,被告焦彥融有一手持手機衝上前,惟由影片F之畫面顯示,被告焦彥融當時係伸出雙手放在焦治國之背部,身體隨著焦治國往下傾,且因同一時間被告焦琪雯趨前推擠、拉扯員警王聖鎰,遭員警劉宜欣出聲制止,場面一時較為混亂,致員警林峻毅、易承緯誤認被告焦彥融欲攻擊正在逮捕焦治國之警力,遂立刻將被告焦彥融往後拉並壓制在地,其間未見被告焦彥融有推擠、拉扯員警之動作,且被告焦彥融被員警壓制後,當即對員警質疑其是否要妨害公務回稱:「我沒有動喔。」、「我沒有動,我真的沒有動」(即前開影片C、F之內容)。從而,被告焦彥融辯稱其並未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妨害員警執行公務等語,應值採信。
㈡被告焦琪雯部分:
⒈被告焦琪雯有於前述時地,見員警林峻毅、張家和將同案
被告焦彥融壓制在地,遂上前衝撞林峻毅,致林峻毅重心不穩,跌倒在地,復撞倒張家和等情,業經證人林峻毅、易程緯、張家和於偵查中證述如前,復經本院勘驗密錄器光碟確認無訛(見本院卷二第251至252頁、第261至262頁、第271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⒉然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本件員警係因誤認焦彥融欲妨害警方依法逮捕焦治國,乃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焦彥融,惟實際上焦彥融並未對員警施加任何強暴、脅迫之行為,則被告焦琪雯因認員警逮捕焦彥融之程序不合法,而衝撞員警,即難認其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自不得以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定被告焦彥融、焦琪雯涉嫌前述妨害公務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焦彥融、焦琪雯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要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焦彥融、焦琪雯犯罪,自應就被告焦彥融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焦琪雯部分,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被告焦琪雯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末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
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蔣政寬、顏汝羽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
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10年1月20日)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111年1月12日)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