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采珊 即李 心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李心云 於92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81,77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采珊即李│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44697元│心云│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李采珊即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37077元│心云│0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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