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彰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2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盈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及「Enail」部分更正為「Email」;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中「107年10月12日上午」,更正為「107年10月13日上午」;附表編號1之金額由「330元」,更正為「30元」;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在iTunesStore所為如起訴書內附表所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均係為達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二)查被告前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上訴後撤回而於103年12月23日確定,被告於104年6月11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後改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雖為不同之罪質,然前案經執行完畢後,自更應深受警惕避免再犯罪,竟仍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足認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較為薄弱,自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未經告訴人余○○及實際使用門號之被害人許○○之授權或同意而冒用其名義,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再上傳該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行動電話小額代收服務系統伺服器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取上開商品服務等財產上不法利益,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終於本院坦認犯行,並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附卷可憑(交查卷第17至19頁),且被害人於本院亦請求本院從輕判刑之意見(本院訴字卷第123頁);暨 兼衡 被告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待業中、與父母親等家人同住,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於偵查中將其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已給附帳單完畢之方式返還告訴人,此經證人許○○在本院證述明確(本院訴字卷第120頁),自依法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就本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而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訴字卷第132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4270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陳盈彰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而於民國104年6月11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7年10月12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街○○號2樓住處,先以其所有iPhone手機(AppleID:000000000,Ena
ilAddress:[email protected])連接網際網路,進入美商蘋果公司「iTunesStore」網路商店(下稱iTunes商店),在「付款方式」選項內,點選輸入以友人許○○所使用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該門號係以許○○之配偶余○○名義申請)電信帳單代付作為付款方式,該行動電話帳單代付服務系統隨即發送簡訊驗證碼至許○○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陳盈彰復撥打電話向許○○佯稱欲借用其手機門號玩遊戲,要求許○○提供所收到之簡訊驗證碼,致許○○陷於錯誤,提供其所收到之驗證碼予陳盈彰,陳盈彰復於其iPhone手機輸入上開驗證碼完成綁定程序,而偽造用以表示余○○同意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作為日後陳盈彰iPhone手機在iTunes商店消費代付方式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將上開偽造準私文書傳輸至iTunes商店而行使之。嗣陳盈彰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示時間,以其所有iPhone手機在iTunes商店內,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電子商務產品共計24次,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200元,致iTunes商店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均陷於錯誤,誤認上開24筆消費均係余○○授權以行動電話門號帳單作為代付方式,而提供上開商品服務,並將上開消費款項均計入余○○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中,陳盈彰因而詐得上開商品服務及免於給付上開商品服務價金之財產上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余○○、台灣大哥大公司對電信費用管理,及iTunes商店對商品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余○○於收受蘋果公司傳送之iTunes商店交易成功之簡訊後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陳盈彰於警詢、偵│證明被告有於前揭時、地以其所有│││訊時之供述│iPhone手機連接網際網路,進入美││││商蘋果公司iTunes商店,在「付款││││方式」選項內,點選輸入以證人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6618││││5877號行動帳單代付作為付款方式││││,並以欲借用門號玩遊戲為由,向││││證人許○○取得系統發送之行動帳││││單代付簡訊驗證碼,並於其iPhone││││手機輸入上開驗證碼完成綁定程序││││,再於附表示時間,以其iPhone手││││機在iTunes商店內,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商務產品共計24次,價額││││合計9,200元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余○○於│證明證人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警詢、偵訊時之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係以告訴人余││││○○名義申請,告訴人於107年10││││月12日上午,收到蘋果公司傳送之││││iTunes商店交易成功之簡訊,始知││││悉上開門號之電信帳單代付功能,││││遭他人用以購買附表所示電子商務││││產品之事實。│├──┼──────────┼───────────────┤│3│證人許○○於警詢、偵│證明證人許○○與被告是朋友關係│││訊時之證述│,被告知道證人許○○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該門號││││係以告訴人名義申請,而交予證人││││許○○使用。被告曾向證人許○○││││問過有無收到驗證碼,但被告沒有││││說要驗證碼做什麼,證人許○○沒││││有答應要將上開門號借給被告綁定││││iTunes商店之電信帳單代付,也沒││││有授權被告使用,直到收到交易成││││功通知簡訊後才知道被盜用之事實││││。│├──┼──────────┼───────────────┤│4│被告持用iPhone手機之│證明所有犯罪事實。│││用戶基本資料及上線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之雅虎奇摩帳戶基││││本資料、台灣大哥大公││││司108年11月27日台信││││數媒字第1080003134號││││函暨所附iTunesStore││││電信帳單代收交易明細││││各1份、蘋果公司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清單2││││紙││└──┴──────────┴───────────────┘附表┌──┬─────────┬─────┬────┐│編號│時間│商品編號│金額│├──┼─────────┼─────┼────┤│1│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7Y18│330元│││42分1秒│││├──┼─────────┼─────┼────┤│2│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8FL5│450元│││43分29秒│││├──┼─────────┼─────┼────┤│3│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9NS8│330元│││44分48秒│││├──┼─────────┼─────┼────┤│4│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BD3T│330元│││45分52秒│││├──┼─────────┼─────┼────┤│5│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DFNH│330元│││47分28秒│││├──┼─────────┼─────┼────┤│6│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DZ5W│330元│││48分14秒│││├──┼─────────┼─────┼────┤│7│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FKD2│330元│││49分10秒│││├──┼─────────┼─────┼────┤│8│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GDVF│630元│││50分31秒│││├──┼─────────┼─────┼────┤│9│107年10月12日23時│MSWS9GGLFG│330元│││50分50秒│││├──┼─────────┼─────┼────┤│10│107年10月13日0時11│MSWS9GZ2QN│330元│││分24秒│││├──┼─────────┼─────┼────┤│11│107年10月13日0時31│MSWS9HFYG0│330元│││分53秒│││├──┼─────────┼─────┼────┤│12│107年10月13日0時39│MSWS9HM64K│330元│││分03秒│││├──┼─────────┼─────┼────┤│13│107年10月13日0時41│MSWS9HQ0SV│330元│││分29秒│││├──┼─────────┼─────┼────┤│14│107年10月13日0時43│MSWS9HS4NJ│330元│││分03秒│││├──┼─────────┼─────┼────┤│15│107年10月13日1時0│MSWS9J6BGW│330元│││分31秒│││├──┼─────────┼─────┼────┤│16│107年10月13日1時6│MSWS9JD333│330元│││分38秒│││├──┼─────────┼─────┼────┤│17│107年10月13日1時11│MSWS9JJ15Y│330元│││分43秒│││├──┼─────────┼─────┼────┤│18│107年10月13日1時37│MSWS9K6F1F│330元│││分25秒│││├──┼─────────┼─────┼────┤│19│107年10月13日1時42│MSWS9KB600│330元│││分39秒│││├──┼─────────┼─────┼────┤│20│107年10月13日1時43│MSWS9KBVHM│330元│││分32秒│││├──┼─────────┼─────┼────┤│21│107年10月13日1時44│MSWS9KD9F9│1,490元│││分15秒│││├──┼─────────┼─────┼────┤│22│107年10月13日2時1│MSWS9KVSHH│330元│││分33秒│││├──┼─────────┼─────┼────┤│23│107年10月13日2時6│MSWS9KZ5G0│330元│││分7秒│││├──┼─────────┼─────┼────┤│24│107年10月13日2時7│MSWS9L03L3│330元│││分20秒│││├──┴─────────┴─────┼────┤│總額:│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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