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736號債權人 李茂楠 債務人 李志成 債務人 李孫守真 債務人 李師 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貳萬肆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073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2年9月19日│121,000元│102年9月23日│0000000│├───┼─────────┼───────────┼───────────┼───────────┤│002│102年10月19日│121,000元│102年10月19日│0000000│├───┼─────────┼───────────┼───────────┼───────────┤│003│102年11月19日│121,000元│102年11月19日│0000000│├───┼─────────┼───────────┼───────────┼───────────┤│004│102年12月19日│121,000元│102年12月19日│0000000│├───┼─────────┼───────────┼───────────┼───────────┤│005│102年9月18日│120,000元│102年9月18日│0000000│├───┼─────────┼───────────┼───────────┼───────────┤│006│102年10月3日│120,000元│102年10月3日│0000000│├───┼─────────┼───────────┼───────────┼───────────┤│007│102年9月30日│2,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08│102年9月30日│2,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09│102年9月25日│1,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10│102年9月30日│1,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11│102年9月15日│2,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12│102年9月8日│2,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13│102年8月10日│1,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14│102年9月18日│2,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015│102年9月25日│2,000,000元│103年7月30日│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