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姜佩君 被告 嚴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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