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債權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宗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宗益現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文
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760號31樓)。
2.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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