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債權人 張祐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權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未履行發放112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金額各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