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玉棋 被告 洪志鴻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後,應附如同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附有附表,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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