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張濠羿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被告 張靖誼
張志美 張紘毅 訴訟代理人 張泳婕 被告 張志緯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經查,關於被告張志緯抗辯應自被繼承 張昕張翟尚蘭 之遺產中分別扣除其所墊付之喪葬費530,030元、439,5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5至259頁),此部分似未見原告及其餘被告表示意見;又兩造於計列被繼承人張昕之繼承人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時,是否有必要將張翟尚蘭予以計列,理由為何?以上,均有再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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