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4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