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
,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