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
,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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