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濬安 訴訟代理人 簡珣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 追加被告 簡伸諺
簡永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追加被告簡伸諺、簡永信2人對本件原告請求內容為本案實體抗辯,並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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