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告 陳盈君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被告 張馨文
謝淑玲
楊子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 律師
張峻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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