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熊季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熊吳蓮花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趙佳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