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債務人蔡麗華
郭炯睿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祐車頭實業有限公司、蔡麗華、郭炯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柏村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郭柏村之戶籍遷入新北○○○○○○○○,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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