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上訴人 楊新慶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百州機電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請求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17萬4,134元、失能補償32萬2,740元、原領工資補償45萬7,563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萬7,650元,共計105萬2,0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原領工資補償45萬7,563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萬7,650元,共計55萬5,21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06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181元(17,241-6,060=11,181),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