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1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文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6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27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文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聲請人係依抗告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至9之罪,已於臺東技訓所執行完畢,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假釋出獄,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且係於數月內所為,犯罪時間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應考量此情,是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應為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5年4月所合併,請重新裁定,以為公平合理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0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10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85月)以下,復未逾越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5年7月),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審酌其所犯罪名、犯罪態樣、手法,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等節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不當,亦無違公平、比例原則。抗告人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自無可採,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日98年6月1日98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55號編號1至9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4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55號編號1至9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至同月23日間之某日98年11月18日至同月20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3、364、365、524、737、7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55號編號1至9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98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9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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