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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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綉珍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