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7、136號113年度金易字第51、1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東翰選任辯護人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被告 蘇甫晟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陳忠和 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 律師被告 林冠璋 選任辯護人 黃國瑋 律師
李門騫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828號、112年度偵字第373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7
36、7796、8542號、113年度偵字第5298、5299號、113年度蒞追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何東翰、蘇甫晟、陳忠和、林冠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