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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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告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愛比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訓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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