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308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太郎 (原名: 李武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李武松,非李太郎,李太郎為債務人之父親)。
二、債務人已於104年11月為法院裁定由其父親李太郎輔助,請提出債務人李武松、輔助人李太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