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鄭任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任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任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任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一)105年度簡字第2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105年度易字第15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三)105年度審易字第5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一)、(二)2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4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與(三)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5年9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