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四年重勞訴字第八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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