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逸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782號、第783號、毒偵緝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逸銓於民國93年10月5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號1樓警衛室電梯旁為警盤查,被告並帶同員警前往新竹市○○路○○○巷○○號旁空地取出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改造手槍經送鑑後,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0930205081號槍彈鑑定書在卷足佐,是該改造手槍係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丁逸銓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於106年12月7日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偵緝字第782、78
3號、毒偵緝字第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保管字號:93年度黃保管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3年度核退字第725號卷【核退卷】第19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柯特道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93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0930205081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核退卷第25頁至第28頁),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屬違禁物無誤,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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