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 司繼字 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28號聲請人 黃志展 法定代理人 黃保先
黃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黃友迎 於民國107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黃志展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黃友迎於107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黃志展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黃友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黃尚先 、 黃敬先 、黃保先、 黃育先 、 黃達先 、 黃烽先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黃保先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黃敬先、黃達先、黃育先於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6號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黃尚先、黃烽先未為拋棄繼承,此經本院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266號卷宗查明,及有本院前案紀錄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黃志展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被繼承人之子女黃保先,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