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減得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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