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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