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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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以九十三年度信判字第二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書、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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