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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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晰叡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香港商捷達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郭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