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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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005號債權人 蘇信治 債務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求事項之原因事實。
三、具狀陳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址。
四、債務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