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8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陳联輝 、黃 金江華 、 陳甄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黃」金江華姓名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