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99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士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羈押3月,但被告已經真心悔過,希望能夠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自113年9月6日起羈押3月,然被告自113年11月27日起入監執行另案,經本院裁定自該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本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本院無從停止其羈押。至於被告另案執行何時釋放,核屬該案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無從置喙。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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