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聖哲選任辯護人翁顯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再開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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