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告 邢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8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采蓉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