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告 邢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8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采蓉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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