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號受刑人 宋欣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欣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欣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2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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