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邱紫晴 被告 黃敏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