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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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6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國珍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