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聲請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相對人 陳志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志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
三、請釋明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