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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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銘惇 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有汽車一輛,屬何人使用││?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