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陳正男
陳鴻萱 陳怡婷 陳怡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被告 姜智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秀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醫自字第1號),經原告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姜智耀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4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1年12月24日審判筆錄、101年12月25日刑事附帶民事追加、減縮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玉婷法官卓玉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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