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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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歐嘉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歐嘉隆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二十萬一千六百七│AA0四五三三六││││甲○○│││十九元│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