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0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1行,關於「丙○○亦受傷送醫急救。」之記載,應更正及增加為「丙○○經送醫急救,經警方據報前往醫院處理,丙○○於職司偵查犯罪之員警知悉其為飲酒後騎車肇事之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臺中縣警察局交通隊大甲小隊員警 蔡再生 自首其為飲酒後騎車肇事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倒數第3行,關於「照片數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照片6張」、同欄並補充「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2紙及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97年度偵字第20267號被告丙○○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鎮○○路○○○○號(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曾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6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自民國97年8月1日19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苗栗縣苑裡鎮之不詳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97年8月1日21時35分許,行經臺中縣○○鎮○○路與長壽東西十三路口前,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不慎撞及由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甲○○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丙○○亦受傷送醫急救。經警委託醫院對丙○○抽血檢測,於同日21時57分許,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66MG/DL,換算成呼氣中酒精成分為1.33MG/L。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時自白不諱,復經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苑裡李綜合醫院(SI)血清特殊報告1紙在卷可按。參考德、日等國家所進行之酒精濃度與精神狀態之實驗結果認為,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0.55MG/L時,就人之生理方面,已產生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狀況,其駕駛能力已受影響,肇事率已提升至一般人之10倍。被告經醫院抽血檢測換算成呼氣中酒精成分已達1.33MG/L,且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不慎撞及甲○○所騎乘之機車而肇事,此有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各1份及照片數張等附卷可參。顯見被告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多次曾犯公共危險罪,迭經法院判刑確定,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路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再為本件犯行,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
6月,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建宏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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